录入时间:2013-06-18
问:在会计处理上,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交易费用在投资时计入投资收益,不构成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成本。
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①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②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撰写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论述,交易性金融资产属于投资资产。
因此,我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初始投资时发生的交易费用,在税法上应当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处理,即初始交易费用不应当在投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应当在处置该金融资产时税前扣除。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答:您的理解基本正确。
目前会计与税法对该问题确实存在差异。按照上述会计与税法核算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差异,每年发生的交易费用要作纳税调增,同时,调增所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这样导致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成本与税法成本不一致,企业应进行适当登记。
下一篇:外企利润分回分段计算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