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3-06-06
问:我公司近日准备收购某公司的70%的股权,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购买该股权。该公司与我公司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而且最终将以超过账面价格的评估价格挂牌交易。我公司目前“所有者权益”科目中没有“资本公积”科目,只有“法定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科目;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规定我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只能以对方账面价值入账,超付金额需要依次借记“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科目。请问“法定盈余公积”科目的借方有没有相应的比例限制?还是可以直接全额借记至零?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三条规定,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法》对法定提取的公积金的提取规定有限制。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按规定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冲减盈余公积没有限制性规定,可冲减至零为止。
上一篇:八种亏损不得在税前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