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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分配比例的“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口径有何新规定?

录入时间:2013-04-11

  问:今年计算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分配比例的“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口径有变化,具体是什么规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手续费、佣金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

  本办法所称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是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数据。

  一个纳税年度内,总机构首次计算分摊税款时采用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数据,与此后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不一致的,不作调整。

  三十三条规定:本办法自201311日起施行。

  因此,自2013年开始,汇总纳税企业计算分支机构分配比例的三因素应按上述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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