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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度收取租金所得税如何确认?

录入时间:2013-03-29

  问:跨年度收取租金所得税如何确认?某企业20105月租赁房屋给B企业,租赁期3年(20107月—20136月),每年租金100万元,分别于20107月,20117月,20127月分三年收取。问该企业分三年逐年收取租金,是否可按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操作?如果企业在20107月一次性收取20107月至20116月的租金100万元,问:2010年当年度租金收入该确认50万元还是100万元?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上述问题不符合国税函〔201079号规定的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的条件,2010年应按100万元确认当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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