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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推倒重建如何计提折旧?

录入时间:2013-02-19

  问:我公司有一厂房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按20年计提折旧,已计提累计折旧800万元,在税前扣除。2011年将该建筑推倒重建一栋新的厂房,预计投资2000万元,建设周期24个月,2013年6月完工并投入使用。请问,我们应该如何作相应的所得税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你公司固定资产净值为1000-800=200(万元),新建厂房计税基础=2000+200=2200(万元),可自2013年7月起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改扩建房屋建成后的计税基础为1000-800+2000=2200(万元),可自2013年7月起按20年的期限计提折旧;若改扩建后房屋尚可使用的年限为15年,可以按15年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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