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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12个月取得的股票投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13-01-11

  问:我司是一家服务性企业,于今年2月份购买另一家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现取得该上市公司分回的股息、红利,请问我司取得该股息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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