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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退票款收据可否作为发票使用?

录入时间:2012-12-07

  问:航空公司出具的退票款收据上仅加盖有航空公司的公章,没有发票专用章,可否作为正式发票使用?

  答:《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旅客发生退票或其他变更导致票价金额与原客票不符时,若已打印《行程单》,应将原《行程单》收回,方能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因此,当发生退票时,航空公司应将原《行程单》收回,然后办理有关手续。出具的退票款收据应属于办理退票的凭据,本身不属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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