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2-11-26
答:是。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转让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比如,国内某外商独资企业为美国一家公司投资10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800万元设立。2012年1月1日,该美国公司将该外资企业股权全部转让,取得转让收入人民币800万元(当日美元与人民币汇率为1∶6.4)。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收入为125万美元(800/6.4),成本为100万美元,转让所得为25万美元,约合人民币160万元(25×6.4),则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