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2-11-15
源泉扣缴
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给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否按税法及相关国家(地区)的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给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但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否按税法及相关国家(地区)的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利润,除分配
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是否按税法及相关国家(地区)的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否则应补扣缴企业所得税?派发2008年以前年度股息的,按税法规定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向境外企业(非居民企业或外国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利息(如我国金融机构向境外外国银行支付贷款利息、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我国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的贷款利息),除符合免征企业所得税外,是否按税法及相关国家(地区)的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向境外企业(非居民企业或外国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租金,是否按税法及相关国家(地区)的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向境外企业(非居民企业或外国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除符合免征企业所得税外,是否按税法及相关国家(地区)的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受让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股权等财产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除免税规定外,是否按税法及相关国家(地区)的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为QFII)派发股息、红利时,是否按税法及相关国家(地区)的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为QFII)支付或到期应支付利息时,是否按税法及相关国家(地区)的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是否按税法及相关国家(地区)的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派发2008年以前年度B股和海外股股息、派发2008年以前年度外商投资企业A股股息(不包括内资企业A股股息),按税法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自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税法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是否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自
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税法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是否在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自
扣缴义务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企业所得税的扣缴情况?(自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税法规定的所得时,是否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自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企业是否遵从?(自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是否遵从?(自
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是否遵从?(自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税法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企业是否遵从?(自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给予非居民企业减免税优惠的,应按相关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和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对未经审批或者减免税申请未得到批准之前,扣缴义务人发生支付款项的,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自
对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同全部付款明细、前期扣缴表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企业是否遵从?(自
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
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是否遵从?
承包工程、提供劳务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企业是否遵从?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合同发生变更的,发包方或劳务受让方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企业是否遵从?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从境外取得的与项目款项支付有关的发票和其他付款凭证,应在自取得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企业是否遵从?
境内机构和个人不向非居民支付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应当在项目完工开具验收证明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非居民在项目所在地的项目执行进度、支付人名称及其支付款项金额、支付日期等相关情况。企业是否遵从?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与非居民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的,应当自非居民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境内机构和个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申报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企业是否遵从?
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按照税法规定被指定为扣缴义务人的,在申报期限内是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企业是否遵从?
工程作业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在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未能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文件《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证明资料的,是否履行营业税或增值税扣缴义务?
售付汇税务证明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属于汇发国税函[2008]64号文件规定的项目范围,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自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其在境内所得利润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将属于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在境内转增资本或再投资的,是否按照汇发[2009]52号文件的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财产在境内再投资的,是否按照汇发[2009]52号文件的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的企业以外汇向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划转利润的,是否按照汇发[2009]52文件号的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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