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2-11-12
问:我公司2011年11月办理完变更公司名称的手续,营业执照已换。更名后是否还可报销原公司名称的发票?12月新开具的发票单位名称因未与供应商及时沟通,也开的是更名前的名称,能否入账?
答:《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因此,你公司办理完营业执照变更,应在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单独用以税前扣除,必须同时提供合同、支付单据等其他凭证,以证明其支出的真实、合法。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办理工商公司名称变更后,应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变更后取得抬头为变更后公司名称的发票。取得以前月份原名称的发票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单独用于税前扣除,必须同时提供合同、支付单据等其他凭证,以证明其支出的真实、合法方能在税前扣除。但专用发票将不能认证抵扣。
上一篇:企业所得税中收入项目自查要点
下一篇:企业所得税中扣除项目自查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