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2-10-15
问:我公司有一批食用油超过了保质期,财务人员已按规定进行存货盘亏损失账务处理。请问:这批食用油存货发生的盘亏损失,是属于正常损耗还是非正常损失?如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应以清单方式申报还是以专项方式申报?
答:存货过期损失属于企业正常损耗,根据《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存货过期损失不属于企业非正常损失,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该规定对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非正常损失给了限制性解释,仅列举了“因管理不善造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3种情形。
因此,对有保质期的货物,超过保质期存货除了出于严格产品质量管理的要求以外,更重要的是这类存货往往都是关系到人身安全,如食品、药品等,国家相关部门对此给出了严格的保质期限。对于这种情况下的存货损失,不属于管理不善。也就是说,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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