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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的业务招待费计提基数是否包括往来利息收入?

录入时间:2012-08-16

  问:新企业所得税法下,银行业的业务招待费,是否需要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做为基数计算0.5%比例?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第三条有关项目填报说明规定:

3.第3行“银行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存贷款业务等取得的各项利息收入,包括存放同业、存放中央银行、发放贷款及垫款、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利息收入。

4.第4行“存放同业”:填报纳税人存放于境内、境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款项取得的利息收入。

17.第35行“其他金融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核算的除上述金融业务外取得的收入的金额,包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三)扣除类调整项目规定:

7.第26行“6.业务招待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金额。比较“本行第1列×60%”与“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1行×5‰”或“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第1+38行合计×5‰”或“本行第1列×60%”两数,孰小者填入本行第2列。如本行第1列≥第2列,本行第1列减去第2列的余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均不填。

根据上述规定,金融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按《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第1+38行合计×5‰”或“本行第1列×60%”两数,孰小者填入本行第2列。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应属于《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第1+38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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