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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能重复享受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2012-08-15

  某公司主要从事食品加工业务,安置了15名残疾人员就业,现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前段时间,公司又吸纳了一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在税收方面是否有优惠政策?能否叠加享受优惠?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可享受税收定额扣减的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需要注意的是,促进残疾人就业与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这两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不能重复享受。财税[2010]84号文件规定,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也同样明确规定,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自2011年12月1日起安置残疾人企业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1号)规定,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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