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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变更内资企业是否补缴税款?

录入时间:2012-08-13

  问:中外合资企业A因被另外一家中外合资企业B(两家企业中方与外方股东相同,持股比例一样)股权收购变成子公司。该子公司是否因重组后变为内资公司而就以前年度享受的税收优惠补缴相应的税款。虽然国税发[1997]71号文件第5条失效,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及之后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并没有就此问题给予规定,实践中应如何把握?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第三条关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对这类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对其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等变化情况进行审核。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八条第一款所说的经营期,是指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

  根据上述规定,中外合资企业因股权变更成为内资企业。如果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或者经营期未发生变化的,不需补缴以前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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