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购置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名称为锅炉除尘脱硫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的设备名称为袋式除尘器。购置产品说明书或设备铭牌中注明的性能应用领域与目录中的性能参数应用领域一致,能否适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税收优惠?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购置的名称为锅炉除尘脱硫器的专用设备,不属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的专用设备。无法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