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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开发技术转让所得能否享受所得税免税所得

录入时间:2011-09-20

【中华财税网2011-09-20信息】  问:企业将自主开发的技术转让给直接控股的子公司,取得技术转让所得300万元。请问这部分所得,是否可以享受所得税免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第四条规定,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如果居民企业对子公司控股比例达到100%,则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如果居民企业对子公司控股比例未达到100%,应考虑转让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第一条及财税[2010]111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有关规定。如果符合有关规定,则应按照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第二条至第四条的规定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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