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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11-08-16
【中华财税网2011-08-16信息】 问:企业注销前,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没有提完折旧额,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有关清算企业所得税处理的规定,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企业注销进行清算时,要对厂房、设备按照可变现价值计价,并就可变现价值同计税基础的差额,确定为清算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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