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什么情况下非居民企业可不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录入时间:2011-08-12

【中华财税网2011-08-12信息】  问:什么情形的非居民企业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的;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的;

  3.凡经过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指定,采用代扣代缴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4.其他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

  对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并采用自行申报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凡预计劳务时间超过一年的,均应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