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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家具是否可不作固定资产而作为办公用品管理

录入时间:2011-07-28

【中华财税网2011-07-28信息】        问:办公家具是否可以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而作为办公用品管理?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按照上述规定,办公家具一般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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