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计提后实际支付工资和五险一金可否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11-07-26

【中华财税网2011-07-26信息】  问:2009年12月已经计提的工资,在2010年3月支付,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期仍未支付的,是否允许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支付的工资可扣除,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3号)文件规定,实际支付的工资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但是为了减少过多的税收同会计差异,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的,应当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后仍未支付的,应当在支付年度扣除。

  五险一金的性质同工资相似,因此应当比照工资费用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即在实际缴纳年度扣除,但比例应按照所属年度比例计算扣除限额。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