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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增值所提折旧是否作纳税调整

录入时间:2011-04-25

【中华财税网2011-04-25信息】        问:资产评估增值部份所提折旧是否作纳税调整

  【解答:国企改制后,资产评估增值部份所提折旧是否作纳税调整?一电力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与省电力公司共同持股,改制过程中发生评估增值,新公司按评估后的价值进行了相应账务处理(未重新建账,只作账务调整),以后年度按资产新价值所提固定资产折旧是否作纳税调整?回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因此,资产评估增值按照新价值计提折旧应做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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