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1-04-20
【中华财税网2011-04-20信息】 问:企业开办一间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其企业所得税是否要进行汇算清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因此,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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