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汇算清缴时发现跨期发票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10-12-29

【中华财税网2010-12-29信息】  问:在对某公司2009年度进行汇算清缴时,发现一些2008年底的发票。比如有2008年12月的发票,2009年1月入的账。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务中经常会涉及到跨期费用的处理,通常对于跨月不跨年的费用,财税部门的监管相对较松,但对于跨年费用往往口径较紧,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应该将跨年费用作适当调整,使其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