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0-12-28
【中华财税网2010-12-28信息】 问:我公司是施工企业,2009年因施工合同纠纷被法院判决支付对方材料款、模板费用等100万元,我公司将其列入营业外支出,年度清税时是否要做纳税调增,理论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企业合同纠纷赔付款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扣除的支出,不需要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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