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投资方抽回转增 资本要缴所得税

录入时间:2010-12-20

【中华财税网2010-12-20信息】  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审批减少了投资资本,投资方因此抽回部分资本金,其中含有用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转增的资本。请问,这部分转增资本金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分配所属期2008年1月1日以后产生的税后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利润转增资本,属于分配行为。上面所述投资方抽回的资本金中含有用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转增的资本,对照文件规定,若转增资本的税后利润是所属期2008年1月1日以后产生的,则税后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10%,若投资方所在国(或地区)与我国有签订相关税收协定的,按协定规定的税率计征。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