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劳务费用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录入时间:2010-12-01

【中华财税网2010-12-01信息】  问:我单位有一个劳务合同,收入于8月已结算但是在10月份发现一笔费用是为完成此劳务合同发生的,请问可以将此笔费用转入此项劳务的成本中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你单位应按配比原则计算该项劳务的应纳税所得额,如10月份发现的费用属于该项已结算劳务的成本,凭能够证明该项支出确已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可在其应配比的当期申报扣除。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