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0-02-05
【中华财税网2010-02-05信息】 ·对于来华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如果是自行申报,那么我公司在对其付款时需开具《税务证明》,但又未到按季预缴时间,此时应提交什么文件?
答:应按照国税发「2008」122号文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合同或协议、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的复印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以前年度或季度申报纳税的证明资料等。
·《税务证明》的管理与非居民企业自行申报产生付款时间的矛盾如何解决?
答:税务证明的申请、开具以及要求提供的资料等,根据汇发「2008」64号以及国税发「2008」122号两个文件的规定执行,非居民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应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缴纳时间为准。
·如何判定交通银行香港分行是属于中国居民企业还是香港居民企业?如被认定为双重居民纳税人,则按大陆和香港的税收协定应如何处理我公司到期应支付的美元借款利息的所得税问题?
答:首先,应按照内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判定交通银行香港分行是不是属于内地居民企业或者内地居民企业在香港的分支机构,如果交通银行香港分行被香港税法认定为香港居民企业,同时也被内地税法认定为内地居民企业或者内地居民企业在香港的分支机构,则应按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为一方的税收居民。对于问题后半部分,因不清楚你公司及你公司支付美元借款利息的具体情况, 难以作出具体回答。
·1\非居民承包管理暂行办法>中,指定扣缴义务人涉及国税还是地税的征管范围问题,假如发包方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管,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时间一时难以判断是否超过六个月构成常设机构,这时由地税还是国税指定,或者先由地税指定,后来发现工期原因已构成常设机构,应由国税征收了,能否再明确一下如何分工协作的问题。
2\扣缴义务人未扣,或无法扣缴,非居民未申报,按照办法规定,可收集非居民在境内的其他收入项目信息,如何收集?有没有经验做法或规范意见?
3\源泉扣缴办法中,非居民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答:1.非居民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企业所得税一律由国税局征管。
2.我们正在制定相关信息的收集办法。
3.这个问题具体指什么?
·跨年度向我公司提供短期来华劳务的,是否要自行申报?
答:跨年度来华提供短期劳务,也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19号令等规定自行申报纳税或由税务机关指定扣缴非居民的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的,如何提交申请免税的文件?是否要按两个文件的规定执行?
答:外国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没有来源于境内所得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属于非居民企业纳税人,无须申请免税。但涉及应缴纳营业税的,按营业税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