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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可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10-01-12

【中华财税网2010-01-12信息】  问:我公司(非金融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09年1月向母公司借入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年利率为8%,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5.5%,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母公司持有我公司100%的股份,我公司2009年末权益资金总额为100万元。请问,我公司2009年税前可扣除的利息费用是多少?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综上所述,考虑到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上述公司权益资金为100万元,则税务机关只能接受200万元的借款利息费用税前扣除。因此上述公司税前可扣除利息费用为200×5.5%=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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