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福利费的基数如何确定?

录入时间:2009-11-25

【中华财税网2009-11-25信息】  问:外资企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福利费的基数是否包含外籍人员工资,退职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当年实际使用前述三项费用超过计提数,税法如何规定?

  答:2008年前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教育经费支出、拨缴工会经费、福利费支出都是以工资薪金总额作为基数。税法中所称工资薪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三十四条“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这一规定与1990年国家统计局重新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函[1989]65号)相关联。

  贵公司聘用外籍人员,如按有关规定,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与其签定劳动合同,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为工资性质,否则,相关支出应作为劳务支出,不得作为工资核算。

  退职费,参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由于被辞退的职工不再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属于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规定: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法规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应做为工资薪金总额处理,但可以做为费用在实际发生时在税前扣除。

  综上,贵公司可根据上述分析确定“三项费用”计算基数。如三项费用实际发生额无论是否超过计提数,都应该按税法规定的基数和比例在税前扣除,但税法上更强调实际发生原则,如果实际发生的三项费用超过了税法规定的标准,那么超过部分,应在年终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如果没有超过,那么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