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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赠送的样品是否缴税

录入时间:2009-03-30

【中华财税网2009/3/30信息】  问:我是一家企业的会计,我们单位把部分展示样品作为销售新产品时的一种促销手段,无偿赠送给客户。请问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为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你单位将展示样品无偿赠送给客户,资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也应视同销售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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