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所得税申报表中的附表十一“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税前扣除的
录入时间:2009-03-02
【中华财税网2009/3/2信息】 问题: 《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这个规定是否仍有效?假如以2002年发生转让损失为例,那上面文件中说的“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的第6年是指哪一年?(2007年还是2008年?)
新所得税法是如何规定的?
假设2002年投资转让损失200万元,2003-2006年无相关事项,2007年投资转让损失150万元,2008年投资转让收益100万元,那么:
最新所得税申报表中的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中“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税前扣除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怎么填?是300万元还是100万元?结转2009年后扣除的投资转让损失又是多少?
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填报说明“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税前扣除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填报本年度弥补金额合计数+第一年结转填入附三表中“投资转让所得、处置所得”调减项目中。——在填2008年申报表时,这个第一年具体是指哪年?
解答:1、规定仍有效;
2、2002年发生损失,则可以一次性扣除的年份应该2008年度,因为02年发生,其后5年是不可一次性扣除的,只能等5年以后的下一年度才可以,所以应该是08年;
3、新税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只是说可以扣除,但具体扣除办法还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4、02年发生的相关损失,到07年没有发生可弥补收益,在08年一次性税前扣除;07年发生的投资转让损失150万元,再按照上述规定在08-12年5年内结转扣除,即08年投资转让收益100万元用于弥补07年度的150万元损失;
5、最新所得税申报表中的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中“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税前扣除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是300万元;
6、结转2009年后扣除的投资转让损失是50万元;
7、 在填2008年申报表时,这个第一年具体是指2003年,实际上就是03年结转下来的以前年度投资损失,由于在08年已经是第6年了,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