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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什么条件才能够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8-12-23

【中华财税网2008/12/23信息】  问: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有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符合什么条件,可以享受这种优惠政策?

  答: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免征、减征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上述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上述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相关链接: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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