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企业召回“毒奶粉”税前扣除须报批

录入时间:2008-11-17

【中华财税网2008/11/17信息】  问:“毒奶粉”事件发生后,“毒奶粉”生产企业一边召回问题产品,一边忙着打折、促销、赠送,希望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答:《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第三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按损失原因分为正常损失(包括正常转让、报废、清理等)、非正常损失(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政策因素造成损失等)、发生改组等评估损失和永久实质性损害。第七条规定,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对比上述规定,“毒奶粉”事件中的召回产品,应属于“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对于企业“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13号令规定,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13号令第四条同时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
  最后,专家提醒相关奶制品企业,企业若召回“问题奶粉”或其他奶制品,申请税前扣除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并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上报,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报批,但必须出具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