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的是坚定了我们继续综合利用资源的信念
录入时间:2008-10-07
【中华财税网2008/10/7信息】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废水(液)废气、废渣和再生资源3大类别、16项资源被列为综合利用的资源,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有关专家表示,新政策取消了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不能超过5年的规定,改为没有时间限制。这意味着,只要企业综合利用新目录规定的资源,并且资源利用达到相关的技术标准,取得的收入就可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且不再受5年优惠期限限制。这将使企业在综合利用资源过程中极大地减少短期行为,从而使更多的企业在循环经济的发展中担当“主角”。“减计收入,优惠方式变了”
关于综合利用资源,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政策最大的变化莫过于按照90%减计经营收入来替代直接减免税。
“减计收入,优惠方式变了。”
北京德威京会计咨询公司高级经理肖大勇说。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从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所得给予了一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优惠的对象和力度上却有所差异。
按照原来的规定,内资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作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以在5年之内减缴或免缴所得税。具体规定是,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生产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缴所得税5年;企业利用本企业以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缴所得税5年;综合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属于《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缴或免缴所得税1年。
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这里所指的“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而且上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比如,利用转炉渣、电炉渣、铁合金炉渣、氧化铝赤泥、化工废渣、工业废渣等资源生产铁、铁合金料、精矿粉、稀土等产品,产品原料必须100%来自上述所列资源。而用废旧轮胎生产的翻新轮胎、胶粉则不仅需要“100%来自上述所列资源”,而且还必须符合另外两项标准:产品符合GB9037和GB14646标准,符合GB/T19208等标准规定的性能标准。另外还有技术标准规定,原材料必须“70%来自所列资源”。
专家表示,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方式类似,是一种间接优惠方式。对企业某些项目的收入减按一定比例计入收入总额,而其对应的成本费用则可以正常扣除,则企业不仅可以减轻在这些项目上的税负,还可能减少在其他项目上应纳的所得税。
肖大勇举例说,企业经营某一项目的收入为100万元,对此收入可以减按90%即90万元计入其应税收入,而这一项目的成本费用如果为95万元,则企业在这一项目上的应税所得为-5万元。由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综合计算的,这-5万元可用来抵减企业在其他项目上的应税所得,从而不仅相当于对这一项目免税,还免掉了一部分其他项目应缴的所得税,企业从这一项目上得到的收入越多,最终得到的优惠力度就越大。
山东省国税局所得税处副处长周生海表示,以前对综合利用资源的所得给予减免税的政策主要适用于内资企业。新企业所得税法将此政策扩大到了外资企业,可以更好地鼓励内外资企业共同综合利用资源,来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循环经济的快速、有序发展。
“我们会对照目录,一项一项寻找优惠点”
虽然优惠方式由直接变为间接,对一些企业来说优惠力度可能减小了,但企业对这一变化却表现出了更加欢迎的态度。因为伴随着这一变化的,是取消了原来优惠政策期限的限制。一些企业纷纷向记者表示:“这个新的变化让我们吃上了‘定心丸’。”
据记者了解,济钢集团是山东省节能减排的第一批试点单位。1999年建成了国内第一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干法熄焦装置,这套装置能够回收红焦热能发电,提高焦炭质量。2005年与1995年相比,该集团吨钢综合能耗由1204千克标准煤下降到670千克标准煤,降低44%,10年累计节约标准煤1800万吨,价值120亿元。同时,该集团还对工序中产生的渣、尘、水、气等废弃物进行资源化治理,实现了废物资源化、轧钢加热炉和烧结机点火无油化、锅炉无煤化、取暖制冷余热化。以冶金炉渣为主要原料建成了矿渣微粉生产线、矿棉生产线等,年处理废渣340万吨,固体废弃物利用率达到了98%,年创产值2.5亿元,效益1.8亿元。
当记者日前到济钢集团采访时,一位陪同的税务干部诧异地说:“3年前我来这里时,空气非常糟糕,要捂着鼻子才能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