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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改造支出所得税前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8-09-11

【中华财税网2008/9/11信息】 问:我企业实施房屋改造,将5000万元的固定资产对外出租,按照承租人的要求我公司对该资产进行改造,改造支出是800万元,这笔费用我可以在税前一次性扣除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六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第六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提示:您企业固定资产发生的改造支出如果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如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改造支出数额较小,又不符合条件的,可以费用化在当期扣除。如企业发生的数较大又不准备一次计入费用支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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