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如何预缴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8-04-15
【中华财税网2008/4/15信息】 4月初,不少企业正忙着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款。江西省某农产品加工厂李厂长学习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后,觉得本厂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可以享受20%的低税率优惠,但不知如何预缴税款,于是打电话到江西省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李厂长向咨询员介绍了该厂的情况:资产500万元,企业人数平时为50余人,生产旺季招募临时人员,最多时达到90余人,去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20×33%=6.6(万元)。
咨询员告诉李厂长,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下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根据该文件规定,今年是否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所得税,要看去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食品加工厂为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去年的资产、应纳税所得额、人员都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数额之内,虽然从业人数随季节有所变化,但最多时也未达到100人,因而平均数仍在100人以下,可以按小型微利企业申报预缴税款。
当然,口说无凭。根据国税函〔2008〕251号文件规定,企业首次预缴所得税款须提供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工资表、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无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得不到税务机关认可的,则不能按小型微利企业申报预缴。小型微利企业在填写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时,只需将25%与20%的税率差5%视同减免优惠,将利润总额乘以5%填入“减免所得税额”一行,就能正确申报了。
咨询员提醒李厂长,按小型微利企业申报预缴,不等于就按小型微利企业纳税。税务机关在年度终了后会核实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查实是否“小型微利”。如果企业今年情况发生变化,如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则要按25%的税率缴纳税款,年度汇算清缴时需要补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