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2008/4/11信息】 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第二十六条的第三款: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和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和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1:香港的A公司在中国设立了一个全资子公司,命名为B公司,现在A公司从B公司分得红利,是免税的。因为A为非居民企业,B为居民企业?
2:如果不正确税率是多少?
3:请给个例子帮助理解以下第二十六条?
答:1:不免税。因为您的理解中缺少了A公司在中国的设立的机构、场所。A公司直接从B公司分得的红利,不免税,而应按税法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征税。
2:按照国内法的规定税率为20%(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实际征收中是减按10%税率征收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但是实际执行中要考虑双方主权国是否签订税收协定的因素,如果有,按法定税率和税收协定规定税率孰优执行最优惠税率。
3:例:香港的A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C,C对B公司投资。C从B公司取得的与C有实际联系的股息和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