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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土地使用权也要缴纳印花税吗?

录入时间:2008-02-29

  【中华财税网2008/2/29信息】     答: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虽然此前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不征印花税,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从2006年11月27日起,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因此,按照新文件的规定,无论什么单位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依法申报缴纳此部分的印花税。这里需提请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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