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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退回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7-11-05

  问:我公司属服务行业,上个月收入8万元,已缴营业税,但因为种种原因,近日客户要求退回3万元货物。退回的这笔款项应如何处理,对企业所得税是否有影响?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可冲销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规定,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其相关的收入、成本等一般应直接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中关于收入总额项目的规定,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因此,如果该公司发生的是合理退款,应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退款的适当证明,可冲销退款当期的营业收入。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否则,不可冲减当期的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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