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7-11-02
问:我公司销售人员现在实行出差费用包干制度,就是出差只报长途车票,其它食\宿\市内交通不管,一天给100包干(以补助的形式给业务员),这种方式很多公司都采用,列入"管理费用--差旅费"税法上允许税前列支吗?还是有个什么标准?
答:根据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规定,差旅费开支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其中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50元:公杂费为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对贵公司出差只报长途车票,其它食、宿、市内交通实行包干制,每天补助100元,按上述规定,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等公杂费实行包干制,在不超出规定标准内可据实税前扣除,但对住宿费按规定应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在具体实务操作中,各地有不同的规定,目前我们没有找到贵公司所在地襄樊市对此的规定,可参照以下省、市的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0]123号
二、关于纳税人差旅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纳税人差旅费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并报财政部门备案的,可据实在税前扣除。实行差旅费包干办法的,出差补贴(含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在以下限额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出差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的每人每天100元以内,区外的每人每天150元以内,交通费可据实在税前扣除。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0]36号
二、对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实行销售大包干、差旅费、电话费等包干费用,以及发放的清欠款奖金等,在经主管国税局审核,报市国税局审批后,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下一篇:现金收购与股权收购的所得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