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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否享受减免?

录入时间:2007-09-29

  问:某企业会计利润为亏损,经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为正,需补税,但企业提出申请,其45万收入中有25万属技术转让收入,可享受技术转让净收入30万元以下的优惠政策,相关资料也齐全,对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否享受减免,有文件支持吗?只记得检查数不能弥补亏损,好象未提及减免问题。
国税发[1997]191号
  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要按规定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可只作罚款处理;属于亏损年度多报亏损的部分,应依照关于纳税人虚报亏损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这里有个问题,文件所称的免税企业应是指全免,对本例中部分为免税收入,部分为征税收入的是否适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1号
  一、关于纳税检查中查出问题的处理
  (一)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法规给以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要按法规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可只作罚款处理;属于亏损年度多报亏损的部分,应依照关于纳税人虚报亏损的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三)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根据以上规定,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基数,并未规定不得享受技术转让净收入30万元以下的优惠政策。因此贵公司会计利润为亏损,经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为盈利,其45万收入中的25万技术转让收入部分可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扣除技术转让部分的查增的所得额按税法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贵公司适用国税发[1997]191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免税部分可只作罚款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据此,对贵公司的情况,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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