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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出售也未出租的自有职工住房折旧费能否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7-09-27

  
  我公司现有部分既未出售也未出租的自有职工住房,在计提的折旧费税前扣除问题上产生了分歧。有的认为此类职工住房不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中规定的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之列,其计提的折旧费可以税前扣除;有的认为此类职工住房属于福利性质,计提的折旧应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请问,企业既未出售也未出租的自有职工住房计提的折旧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下列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一)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二)自创或外购的商誉;(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取消住房周转金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也有相关规定:企业已出售给职工的住房,自职工取得产权证明之日,或者职工停止交纳房租之日起,不得再扣除有关住房的折旧和维修等费用。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后,凡企业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已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的,企业发生的用于未出售住房的维修、管理费用,可在税前扣除。由以上规定可看出,税法对可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严格遵守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你公司既未出售也未出租的自有职工住房,没有取得收入,相应的费用也不能进行扣除。
  至于此类职工住房计提的折旧是否应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如果“应付福利费”科目贷方有余额,可以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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