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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所得税法投资收益问题的疑问

录入时间:2007-03-26

  问:在新税法中,对于应纳税所得额中,“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包括在内(第四款)。对于这部分收入,如果被投资企业为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投资企业为一般企业,税率为25%;在过去执行的政策是新技术企业视同已全额完税,投资公司在纳税汇算清缴时不再补税。请问:新的税法对此事如何规定的?还需要补缴差额部分吗?
  答: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应并入收入总额的规定是一个总阔式的规定,企业应将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并入收入总额来计算企业所得税,但是同时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此,对这部分分回的税后收益在什么条件下属于免税收入,以及如何征税,还要等新的企业所得税条例及相关法规出来之后才会有新的规定。该法对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做出这样的规定: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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