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计提未发放的工资薪金可否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7-02-27
问:某企业因流动资金紧张对2006年12月的职工工资未能全部按时发放,但在账务上已经计提,对该部分工资薪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企业工资薪金的扣除范围应是企业实际发放给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劳动报酬。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第一条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关于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填表说明,企业工资薪金实际发放额填报“应付工资”借方发生额(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为此非工效挂钩企业已计提未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不论其是否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均不得在税前扣除,但按照计提工资计提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符合规定的可以在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