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开企业的技术研发费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2007-01-22
问:我公司是一家以房地产开发为主的企业集团,我的问题是:(1)房开公司的工程技术部的人员工资及相关技术开发费用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否享受在税前加计50%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2)如能,那么在汇算清时需要提供那些资料?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文件的规定,对享受技术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范围界定为“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要是符合上述规定,就可以享受技术开发加计扣除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文件明确实行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纳税人在年度申报应报送的材料具体为: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报送以下材料: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和技术开发费预算;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上年及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88号
为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企业技术创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技术开发费
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4]82号
(三)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管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规定,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加计扣除")。
取消该审批项目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改由纳税人根据上述政策规定自主申报扣除。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以下方面加强管理:
1.纳税人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必须帐证健全,并能从不同会计科目中准确归集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2.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报送以下材料: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和技术开发费预算;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上年及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