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6-12-25
问:我们是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因企业实际经营发展需要,拟到外地设立若干分支机构,从事废旧物资经营业务。请问,该等设立之分支机构是否当然适用物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2005-05-27)第一条“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的免税条件,组织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认定。回收经营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与总机构分别认定,异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回收经营单位不得免征增值税”之规定,对于异地设立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当与总机构分别认定其是否征免税,但具体应由哪一地税务机关认定,文件并未明确。而对于异地设立之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文件则明确规定,应由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加以认定。因此,律师理解,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由经营单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免税认定。当然,实务中经营单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如何对异地的分支机构进行免税认定,似乎存在着客观上的障碍,而且也与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异地分支机构应由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接受税务管理的规定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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