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季度预交所得税是否要做纳税调整
录入时间:2006-09-08
问:我公司所在当地税务机关检查本年企业所得税,要求企业季度预交所得税按调整后的所得额预交,企业预交所得税都是按利润表的利润数交,一般不做纳税调整,纳税调整只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做。我们认为,现在税务机关有权检查2005年企业所得税,今年还没有过清算期,不能检查本年企业所得税。我们的观点对吗?依据是什么?请老师解答,谢谢!
答:对于企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应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这里所说的“纳税期限的实际数”应是按实际发生的就纳税所得额,因此并不是说不必对企业的会计利润做纳税调整,但一般企业都不做纳税调整,除非有特殊事项时才要考虑。企业应于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依法进行纳税调整是对的。税务机关一般不会查当年的所得税,此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如遇特殊情况,也可能会对当年的账务进行检查并做出处理。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企业所得税的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具体核定。
第四十六条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对境外投资所得可在年终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