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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定要企业在高新技术产业区才能享受吗?

录入时间:2006-05-26

  某公司正在申报国家级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火炬中心评定)。关于国家级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增值税、所得税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我咨询了当地税务部门,他们的答复是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定要企业在高新技术产业区才能享受。我对这种说法表示不解,请给予明确答复。
  答:目前,我国尚没有专门针对国家级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01号]的规定,下列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按规定享受减税或免税优惠: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具体是指: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据此,能够享受这一减免所得税政策的企业,必须是设在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
  另外,为了鼓励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又相继制定了有关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软件开发、销售企业。
  增值税方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所得税方面,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其中,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有省级科学技术部门审核批准的文件、证明;自行研制开发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制作用于销售的软件,软件产品的形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须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年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总收入的5%以上。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软件企业,都司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不论其是否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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