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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所得税跨年不得扣除的依据是什么?

录入时间:2006-05-25

  (1)关于跨年度报销费用,必须计入当年费用,否则次年应纳税所得额前不得扣除。问:①是否有文件.文号?②如计入当年费用,对于次年付现业务,财务上如何处理?
  (2)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需要个人出具什么样的凭证?
  (3)从关联方借入的资金,超过本企业注册资本50%以上时,支付的同期贷款利息不得税前抵扣,此规定是为了限制企业何种行为吗?
  答:(1)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四条。(2)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3)为了解决此问题,国税函[2002]837号规定: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限制,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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