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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返款是否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6-03-28

  问:某商业企业(增一般人)对外销售豆油,用户(有部分是个人)购买豆油达到一定数量后,该企业答应给一定的现金返款,例如:购买十吨返一百元现金。请问该企业支付的一百元现金,可否计入销售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第十五条规定:销售费用是应由纳税人负担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能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调整商品进价成本),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费用。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纳税人购入存货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购货费用可直接计入销售费用。如果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的需要已将上述购货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不得再以销售费用的名义重复申报扣除。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的销售费用还包括开发产品销售之前的改装修复费,看护费,采暖费等。从事邮电等其他业务的纳税人发生的销售费用已计入营运成本的不得再计入销售费用重复扣除。“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该项支出不属于销售费用。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您企业的该项支出无法取得合法凭证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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